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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推进过程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应当重点关注的条款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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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拉斯维加斯357官网      作者:bjzhongdan      打印本文             

在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部重要职业病防护类法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也不例外,从业者需重点学习并执行,以免发生违规事件和受处罚经济损失。我们根据从业经验,认真把《办法》中的条款进行分析并做重点摘录和解读,方便提醒读者注意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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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重点解读:本条解释《办法》主管部门和适用范围、职业病危害及防护设施定义。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重点解读: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并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重点解读:建设项目全周期内有关职业病防护方面需做的重点事项和通常做法,这是《办法》中最核心的要求和重点事项。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重点解读:建设项目将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重点解读:建设项目中有关职业病防防护的工作事项须通过公告栏和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布。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重点解读:应当有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重点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项目,由建设方组织(也有建设方名义组织,第三方技术咨询方协助配合)并邀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的职称的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

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重点解读:此条由建设项目合作的设计院完成


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重点解读:职业病防护设计完成后,还得由建设单位(也有建设方组织,第三方技术咨询方协助配合)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没有评审和整改完毕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否则易产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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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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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重点解读: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采取并一一落实以上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重点解读:在建设项目项目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同时还要向当地安监局递交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重点解读: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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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重点解读:本章节是针对违规情形罗列并明确处罚细节。


整体评述:《办法》详细和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关职业病防护及设施方面应该如何落实和具体操作,以及违规所面临的处罚风险。望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和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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